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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五章 公需徵用

§ 25–273

25
公務需用機關,基於左列需要,得報請其上級機關轉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動員主管機關轉送車輛動員委員會辦理公需徵用。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一、戰時因兵役運輸、軍需或民生物資需用列管各型車輛協助運輸時。 二、因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需用列管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時。
車輛動員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