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需用機關,基於左列需要,得報請其上級機關核轉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動員主管機關轉送車輛動員委員會辦理公需徵用。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一、戰時因兵役運輸、軍需或民生物資需用列管各型車輛協助運輸時。
二、因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需用列管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時。
車輛動員辦法 第五章 公需徵用
§ 25–27共 3 條
前條徵用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由需用機關負責補償。
公需徵用除本章規定外,準用關於軍需徵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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