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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用辦法 第三章 組訓

§ 10–112

10
省(市)主管機關對車輛編用各級幹部,得選送相關機構施予講習,以熟練車輛編用有關作業。
11
省(市)主管機關,得依年度計畫,舉辦編用演訓,必要時並得訂定計畫,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准後實施。
車輛編用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