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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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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01 月 03 日
車輛編用辦法 第三章 組訓
§ 10–11
共 2 條
第 10 條
開啟 ›
省(市)
主管機關
對車輛編用各級幹部,得選送相關機構施予講習,以熟練車輛編用有關作業。
第 11 條
開啟 ›
省(市)
主管機關
,得依年度計畫,舉辦編用演訓,必要時並得訂定計畫,報經上級主管機關
核
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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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編用
§ 7–9
下一章 →
第四章 公共需要調 (租) 用
§ 12–14
回 車輛編用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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