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二 章 公路事故通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公路事故通報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於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儘速將已知事故情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並由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填具重大公路事故通報表傳至運安會。
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應通報下列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傷害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傷害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 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