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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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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應通報下列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傷害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傷害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 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4 條》,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及汽車運輸業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應通報以下情況的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的情況。 二、運送的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的情況。 範例:民國八十六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中所提到的肇事造成死亡或受傷人數的標準,屬於道路上的重大公路事故範疇,符合通報的標準。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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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4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應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