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安會接獲通報後,認有必要時,得先行任命現場調查官,率領先遣小組至事故現場。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應提供現場調查官必要之協助。
運安會接獲通報後,認有必要時,得先行任命現場調查官,率領先遣小組至事故現場。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應提供現場調查官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