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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汽車運輸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於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儘速將已知事故情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並由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填具重大公路事故通報表傳至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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