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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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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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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代辦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2 年 01 月 01 日
郵政規則 第一節 代辦業務
§ 321–323
共 3 條
第 321 條
開啟 ›
郵政機關接受經交通部
核定
之委託承辦業務,為代辦業務。
第 322 條
開啟 ›
代辦業務由委託者與郵政機關訂定合約辦理。合約未訂定事項,依郵政有關
法令
之規定。 代辦業務依其性質除付郵政資費外,並另付手續費。
第 323 條
開啟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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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郵政劃撥儲金
§ 307–320
下一節 →
第二節 集郵及集郵戳記
§ 3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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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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