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交通部所屬電信機構經營國內長途電話業務,依本規則之規定。
國內長途電話業務分為左列兩種: 一、長途通話業務,指不在同一市內電話營業區域間通話之業務。 二、長途電話電路出租業務,指出租長途電話電路及連接電路所需設備之業務。
電信機構開放國內長途電話業務之時間、地點、方式、種類及其他新業務,由電信管理局按當地設備情形分別擬訂,報請電信總局核定之。
國內長途通話業務涉及國際電話業務者,得採用國際電信聯合會所訂國際電話規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