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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機構開放國內長途電話業務之時間、地點、方式、種類及其他新業務,由電信管理局按當地設備情形分別擬訂,報請電信總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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