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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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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6 年 05 月 12 日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十章 附則
§ 47–49
共 3 條
第 47 條
開啟 ›
有關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裝租各費以及通報費等奉令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新價計收。
第 48 條
開啟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電信規章及有關
法令
辦理。
第 49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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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預存業務保證金
§ 39–46
回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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