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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六章 通報範圍

§ 21–233

21
國際或國內電報交換通報手續,可參考電信局編訂之「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與專線電報業務手冊」。
22
用戶應指派擅長英文及英文打字適任人員自行值機,並參考「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與專線電報業務手冊」收發電報。電信局為使用戶值機人員熟諳值機作業方法及通報技能,可代為辦理訓練。
23
用戶如欲掛發國內及國際一般電報時,亦可利用租裝之電報交換專線及交換設備,將電報發至電信機構再行發至收報人。電信局亦得將發至用戶之國際及國內來報,經由其所租裝之電報交換機線設備傳遞,以資迅捷。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