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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第三章 交叉

§ 14–152

14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交叉時,其垂直距離不得小於左列之規定。但在地形不許可或重大困難時,經雙方主管協商,加以適當之防護設備,及供電線路採用較高等級之設計者,不在此限。 供電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 七五○伏特以下、 一‧○公尺 七五一-一五、○○○伏、 一‧二公尺 一五○○一-五○、○○○伏、 一‧八公尺 五○、○○一以上每增加一KV距離增加○‧○一公尺
15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互相交叉越過時,雙方在跨越處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供電線路應採用較高等級之設計建築。 二、電信線路如僅為電話線或電報線時,其最高導線與地面之距離,以八公尺為度。 三、電信線路係市內電話與長途電報、電話線共架桿時,其最高導線與地面之距離以一○公尺為度。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