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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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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1 年 06 月 18 日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第五章 附則
§ 42–43
共 2 條
第 42 條
開啟 ›
電力機構與電信機構,為經常聯繫研究雙方線路平行、交叉、共架有關問題,得設委員會,其組織由電力機構與電信機構商定之。
第 43 條
開啟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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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共架
§ 16–41
回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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