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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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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3 年 08 月 18 日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23–25
共 3 條
第 23 條
開啟 ›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本法規定處罰之。
第 24 條
開啟 ›
實驗者應依交通部所定標準,向電信總局繳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第 25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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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監督管理
§ 18–22
回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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