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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五章 附則

§ 85–896

85
  1.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2. 歷次得標者應自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當年度起算之第三年一月一日起依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3. 得標標的頻率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當年度起算之第三年一月一日後仍為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使用時,得標者應自該經營者繳回頻率之日起,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86
本規則所定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87
本規則所定申請人、競價者、得標者或經營者應遵守之期間(限),除另有得展延之規定者外,均為不變期間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