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48–492

48
  1.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按申請許可、審查、審驗、發、換發、補發證照等作業,依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主管機關繳納許可費、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2. 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廣播執照者,依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