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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三、使用者:指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獲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3
  1. 電信事業應依本辦法規定之配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
  2. 前項電信事業為設置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其無線電頻率之申請核配及電臺設置使用管理等事項,依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