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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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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9 年 06 月 30 日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6–18
共 3 條
第 16 條
開啟 ›
受
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委託執行之中央二級機關,得依本辦法辦理資通安全檢驗及網路性能檢驗。
第 17 條
開啟 ›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由
主管機關
另行訂定公告之。
第 18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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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通安全檢驗
§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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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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