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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二章 產業創新與研究發展之輔導獎勵措施

§ 7–115

7
本辦法之輔導措施如下: 一、提供顧問輔導。 二、提供諮詢服務。
8
本辦法之獎勵措施如下: 一、對於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發給獎金、獎狀、獎座、獎牌,或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二、對於獎勵對象計畫辦理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提供部分經費之補助。
9
主管機關得徵詢各界意見或召開諮商會議,訂定計畫並公告,以實施本辦法之輔導與獎勵措施。
10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計畫,得針對下列事項進行統計與調查,並請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 一、與電信產業與數位匯流發展有關之技術與服務現況與趨勢。 二、與電信產業新技術與服務有關之研究發展概況及其資源投入情形。 三、其他為辦理前條計畫所需之資訊。
11
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