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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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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02 月 03 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30–32
共 3 條
第 30 條
開啟 ›
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
主管機關
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 31 條
開啟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申報管理、製造管理及輸入管理,
主管機關
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 32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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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復運出口、封存、監毀及核銷列管
§ 24–29
回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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