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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30–323

30
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3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申報管理、製造管理及輸入管理,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