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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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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3 年 09 月 06 日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8–19
共 2 條
第 18 條
開啟 ›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由
主管機關
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其電臺執照得於有效期限內繼續使用,期滿前應依本辦法申請換發。
第 19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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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電臺之使用管理及限制
§ 11–17
回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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