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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8–192

18
  1.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2.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其電臺執照得於有效期限內繼續使用,期滿前應依本辦法申請換發。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