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服務之營業收入,應透過會計紀錄和帳務系統直接歸屬至該特定服務。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五節 收入分離原則
§ 41–42共 2 條
多種服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服務之營業收入,依下列順序分攤之:
一、各種服務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電信資費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
二、各種服務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其市場價格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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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41–42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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