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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四節 互連費用歸屬原則

§ 131

13
  1. 互連相關費用包括互連建立費、接續費、轉接接續費、鏈路費或其他設備租金、其他輔助費等。
  2.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互連時費用之歸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費、鏈路費由通信費歸屬之一方負擔。但互連業者間對鏈路費之負擔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 二、轉接接續費由致生轉接原因者負擔;其無致生轉接原因者,由相關電信事業協議之。 三、其他費用由要求互連而造成他方成本增加之一方負擔。
  3. 二電信網路間之語音話務量超過其直接互連電路或頻寬之承載量者,其需經由其他電信網路轉接該溢流所生之轉接接續費,由相關電信事業協議之,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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