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1.29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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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以下簡稱資通設備):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八項公告之技術規範規定之設備。 二、測試機構:指依前款技術規範辦理資通設備測試作業之機構。 三、驗證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資通設備審驗作業之機構。
- 前項第三款資通設備委託審驗作業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測試機構應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組織)認證,具備執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所列測試內容之能力。
- 測試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 二、符合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標準。 三、未從事擬申請測試項目之資通設備輸入、設計、製造或販賣相關業務。 四、須設置三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人員,包含測試主管一名及測試工程師二名。
- 前項第四款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測試主管: (一)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資訊工程、資訊管理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具資通安全相關管理或測試評估實務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且瞭解相關法令與技術規範。 (三)取得CNS 17025或ISO/IEC 17025訓練合格證書。 二、測試工程師: (一)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資訊工程、資訊管理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具資通安全相關測試評估實務工作經驗達二年以上。 (三)具備ISO/IEC 15408測試評估專業訓練時數至少四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四)取得道德駭客認證(Certified Ethical Hacker,CEH)或國際網路資安認證(CompTIA Security+)有效之資訊安全相關專業證照。 (五)具備下列有效之資訊安全相關專業證照之一: 1.資訊系統安全專家證照((ISC)2 Certified Information Systems Security Professional,CISSP)。 2.資安分析專家證照(EC-Council Certified Security Analyst,ECSA)。 3.資安鑑識調查專家證照(EC-Council Computer Hacking Forensic Investigator,CHFI)。 4.滲透測試專家證照(GIAC Penetration Tester,GPEN)。 5.資安專業人員證照((ISC)2 Systems Security Certified Practitioner,SSCP)。 6.滲透測試技術證照(Offensive Security Certified Professional,OSCP)。
- 認證組織認證測試機構符合前三項規定後,應檢具測試機構認證證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測試機構為執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應設置必要之測試設備以辦理測試作業。
- 主管機關得向測試機構調閱及查核相關文件,並得派員至測試機構實地查證,測試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 二、未從事擬申請驗證項目之資通設備輸入、設計、製造或販賣相關業務。 三、符合CNS 17065或ISO/IEC 17065標準。 四、須設置二名以上專職之驗證人員。
- 前項第四款之驗證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資訊工程、資訊管理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具資通安全相關管理或測試評估實務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且瞭解相關法令與技術規範。 三、取得CNS 17065或ISO/IEC 17065訓練合格證書。 四、具備下列有效之資訊安全相關專業證照之一: (一)資訊系統安全專家證照((ISC)2 Certified Information Systems Security Professional,CISSP)。 (二)資安分析專家證照(EC-Council Certified Security Analyst,ECSA)。 (三)資安鑑識調查專家證照(EC-Council Computer Hacking Forensic Investigator,CHFI)。 (四)滲透測試專家證照(GIAC Penetration Tester,GPEN)。 (五)資安專業人員證照((ISC)2 Systems Security Certified Practitioner,SSCP)。 (六)滲透測試技術證照(Offensive Security Certified Professional,OSCP)。 五、不得兼任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之人員。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驗證機構進行不定期查核,驗證機構不得拒絕之。
- 委託審驗契約經依前條規定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審驗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主管機關。
- 經依前條規定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之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時,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申請審驗案件者收取審驗費,並於收訖之次日悉數解繳國庫;主管機關另依委託審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其委託費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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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1.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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