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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檢附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評鑑。
  2.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實地評鑑,並提出評鑑報告: 一、CNS 17065或ISO/IEC 17065標準。 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實地評鑑相關之事項。
  3. 經實地評鑑有不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並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4.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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