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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6 條

  1.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資通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取得之CNS 17065或ISO/IEC 17065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之基本資料。 五、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擬申請驗證之資通設備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2.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3.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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