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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資通設備之驗證項目者,應依第六條規定申請,並辦理認證證書之換發;換發之認證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2.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實地評鑑。
  3. 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除第一項增列驗證項目外,應自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認證證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換發之認證證書,其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4. 驗證機構有驗證人員出缺、增加之異動,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5. 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附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准予恢復辦理審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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