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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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驗證機構申請增列資通設備之驗證項目者,應依第六條規定申請,並辦理認證證書之換發;換發之認證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 2.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實地評鑑。
- 3.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除第一項增列驗證項目外,應自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認證證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換發之認證證書,其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 4.驗證機構有驗證人員出缺、增加之異動,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5.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附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准予恢復辦理審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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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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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條文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證人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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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