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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二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 261

26
  1.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船體以外附屬物之體積,得以該附屬物之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
  2. 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附屬物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之中點量取。
船舶丈量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