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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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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丈量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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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上屬建築體積之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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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0 年 08 月 26 日
船舶丈量規則 第二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 29
共 1 條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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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得以該上層建築之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
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上層建築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之中點量取。
← 上一款
第一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 27–28
下一款 →
第一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 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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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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