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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四節 特殊散裝貨物裝載

§ 50–523

50
  1. 容易液態化之精煉礦或其他貨物僅允許在實際含水量少於適運水分極限下裝載。
  2. 設有專用設備之船舶不在此限。
51
航行期間,應採取措施防止液體進入載有固體散裝貨物之處所,且不得用水冷卻貨物。
52
具有化學危險之散裝貨物應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進行分類與運送。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