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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第 四 章 康樂、衛生及醫藥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康樂、衛生及醫藥設備第 一 節 康樂設備
  1. 船舶應依其大小及船員人數,於露天甲板適當處所劃定一處或數處具有適當面積之空間,供船員公餘散步休息之用。
  2. 經常航行熱帶或阿拉伯灣船舶,前項處所應裝設天遮。

船舶應於適當地點設置可供船員公餘利用之康樂室,配置適當文康器材、書籍、書櫃及可供閱讀、寫作之設施。如直接利用餐廳者,應妥予佈置。

第 二 節 衛生設備

船上衛生設備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員起居艙,應在適當位置備有衛生設備。該衛生設備應依其住宿人數,每六人或以下至少提供一個便器、一個洗手臺和一個浴盆或淋浴器之方式設置。但已備有個人專用衛生設備之船員,免予計入住宿人數。 二、航行時間未滿四小時之客船,前款衛生設備之數量得經認可酌准減少。 三、除客船外,每間船員臥室均應配備供應冷熱淡水之洗手臺。但該洗手臺已設於個人專用浴廁者,不在此限。 四、總噸位三千以上之船舶,鄰近駕駛室及機艙控制室,應設有衛生設備。 五、應為男女船員提供分開之衛生設備。

船員浴廁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浴盆及洗面盆應採用表面光滑、不易龜裂、剝落或腐蝕之材料製造。 二、浴盆、淋浴器及洗臉盆應適當裝設供應冷、熱淡水管路。 三、便器應裝設適當之沖洗管路、排糞管及污水管應大小適當,其構造力求減少堵塞便於清理。 四、同一廁所內所設便器超過一個者,應以隔板分隔,其頂部與底部需開通,以利通風及清潔。 五、浴廁之地板應採用於洗刷之耐用防水材料構造,並有適當之排水設施,排水口之位置應考慮船舶縱傾之平均角度,護位於該空間之最低部位。 六、浴廁之艙壁應採用鋼材或其他適當材料構造,其下部自甲板向上至高達二三公分應為水密。 七、公共廁所應位於臥室及盥洗室鄰近方便之處。但應與之隔離,不得與臥室直接相通或臥室與廁所之門相對,兩臥室共用一廁所時,其全部住宿人數未超過四人者,不在此限。 八、公共浴廁應有充份之照明及通風。經常航行熱帶地區以外之船舶,並應有適當之暖氣設備。

第 三 節 醫藥設備
  1. 船員人數滿十五人且經常航行港口間超過三日之船舶,應設有專門醫療室。但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不在此限。
  2. 未設置專用醫療室或無隨船醫生之船舶,應備有藥櫃或急救醫藥箱,配置適當藥品及醫療器材,並附說明書,由船長指定專人管理之。

船舶醫療室,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位置適中,使病患在各種天候情況下能獲得適當照顧。 二、出入口位置及寬度,應便於傷患擔架通過。 三、室內應依單人艙船員人數,每一八人一病床之比例設置病床,不足一八人者以一八人計。但其總數不得不超過六床。 四、室內或其鄰近處所,應有專用之便器、洗臉盆、浴盆或淋浴等衛生設備。 五、醫療室與其他艙間應予適當隔離,並不得供醫療以外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