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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1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員浴廁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浴盆及洗面盆應採用表面光滑、不易龜裂、剝落或腐蝕之材料製造。 二、浴盆、淋浴器及洗臉盆應適當裝設供應冷、熱淡水管路。 三、便器應裝設適當之沖洗管路、排糞管及污水管應大小適當,其構造力求減少堵塞便於清理。 四、同一廁所內所設便器超過一個者,應以隔板分隔,其頂部與底部需開通,以利通風及清潔。 五、浴廁之地板應採用於洗刷之耐用防水材料構造,並有適當之排水設施,排水口之位置應考慮船舶縱傾之平均角度,護位於該空間之最低部位。 六、浴廁之艙壁應採用鋼材或其他適當材料構造,其下部自甲板向上至高達二三公分應為水密。 七、公共廁所應位於臥室及盥洗室鄰近方便之處。但應與之隔離,不得與臥室直接相通或臥室與廁所之門相對,兩臥室共用一廁所時,其全部住宿人數未超過四人者,不在此限。 八、公共浴廁應有充份之照明及通風。經常航行熱帶地區以外之船舶,並應有適當之暖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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