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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五章 其他起居設備

§ 168–1714

168
總噸位在三、○○○噸以上船舶,應設置適當大小之辦公室一間。總噸位在一○、○○○噸以上者,艙面及輪機應分別設置。
169
  1. 船舶應依船員人數及航行時間,設置洗、烘衣物之適當設備,包括槽、桶及充份之冷熱淡水或熱水器,不能設置單獨洗衣間,得將槽、桶設置於盥洗室內。
  2. 烘衣設備應設於與臥室或餐廳分隔之房艙內,艙內除需維持適當通風及溫度外,應有懸掛衣物之棚索等設施。
171
起居艙空間之走廊及甲板室外邊,人員經常通行處所,應裝設易於攀抓之適當扶手桿,走廊寬度超過一.五五公尺者,其兩側均應裝設。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