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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1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噸位在三、○○○噸以上船舶,應設置適當大小之辦公室一間。總噸位在一○、○○○噸以上者,艙面及輪機應分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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