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船舶設備規則 第四編之一 漁船居住設備

§ 171-1–171-33

171-1
本編適用下列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或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 一、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不含)之後安放龍骨者;無安放龍骨日者,以該船建造裝配達五十公噸或所有結構材料總估算數的百分之一,取其少者為適用基準日。 二、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不含)之後經漁政機關核定為居住設備重大改建者。 三、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不含)之後輸入者。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