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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十一節 登人艇筏之設施

§ 78–78-12

78
登艇及登筏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組吊艇桿處應設一梯,供人員下船登艇之用。但第十三級船及各級客船之兩舷如有不少於一梯者,得准以其他裝置代替之。 二、應有足夠之梯子以利人員下船登筏。但第十三級船及各級客船得准以其他裝置代替之。 三、船上應有照明設備,專供救生艇、筏及其下水裝置,在其下水之全部操作過程中照明之用,照明裝置之電源於主發電機失效時,應能由應急發電機供應。 四、乘客及船員艙室之主要出口,為確保人員順利通至救生甲板安全登艇或登筏,應有太平燈連續照明,太平燈之電源於主發電機失效時,應能由應急發電機供應。 五、船上應有警報設施,於行將棄船時,警告乘客及船員之用。 六、救生艇、筏下水處,應有防止排洩水進入艇、筏之設施。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