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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二節 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

§ 251–2522

251
船舶總噸位未滿五百者,經航政機關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
252
船舶總噸位滿五百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經航政機關認為必要之船舶並應裝置雷達。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