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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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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編 航行儀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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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舶航海儀器設備之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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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0 年 11 月 12 日
船舶設備規則 第二節 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
§ 251–252
共 2 條
第 251 條
開啟 ›
船舶總噸位未滿五百者,經航政機關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
第 252 條
開啟 ›
船舶總噸位滿五百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經航政機關認為必要之船舶並應裝置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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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航行國際航線、短程國際航線及外海
§ 24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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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刪除)
§ 256–265
回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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