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1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船舶應依船員人數及航行時間,設置洗、烘衣物之適當設備,包括槽、桶及充份之冷熱淡水或熱水器,不能設置單獨洗衣間,得將槽、桶設置於盥洗室內。
- 烘衣設備應設於與臥室或餐廳分隔之房艙內,艙內除需維持適當通風及溫度外,應有懸掛衣物之棚索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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