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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七節 拋繩器

§ 62–632

62
拋繩器按其拋射之性能,分為左列兩種: 一、甲種拋繩器應能將圓周一二‧五公釐之牽繩,拋射二三○公尺以上之距離。 二、乙種拋繩器應能將圓周一二‧五公釐之牽繩,拋射一八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63
每一拋繩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合理之準確度。 二、至少包括四條繩子,每條牽繩斷裂強度不得少於二千牛頓。 三、備有簡要之說明書,說明拋繩器之使用方法。 四、以手槍發射火箭者,其火箭,或火箭及繩成一整體之組合件應裝於防水箱內,另繩與火箭連同引燃設施應存放於抗風雨之容器內。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