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1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上衛生設備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員起居艙,應在適當位置備有衛生設備。該衛生設備應依其住宿人數,每六人或以下至少提供一個便器、一個洗手臺和一個浴盆或淋浴器之方式設置。但已備有個人專用衛生設備之船員,免予計入住宿人數。 二、航行時間未滿四小時之客船,前款衛生設備之數量得經認可酌准減少。 三、除客船外,每間船員臥室均應配備供應冷熱淡水之洗手臺。但該洗手臺已設於個人專用浴廁者,不在此限。 四、總噸位三千以上之船舶,鄰近駕駛室及機艙控制室,應設有衛生設備。 五、應為男女船員提供分開之衛生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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