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商港之棧埠業務範圍如左:
一、裝卸業務。
二、倉棧業務。
三、拖、駁船業務。
四、船舶理貨業務。
五、旅客服務業務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棧埠設施:指商港設施中,有關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及服務旅客之設施。
二、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棧埠設施之公私事業機構。
三、委託人:指委託商港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四、危險物品: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指定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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