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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2
商港之棧埠業務範圍如左: 一、裝卸業務。 二、倉棧業務。 三、拖、駁船業務。 四、船舶理貨業務。 五、旅客服務業務
3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棧埠設施:指商港設施中,有關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及服務旅客之設施。 二、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棧埠設施之公私事業機構。 三、委託人:指委託商港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四、危險物品: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指定之物質。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