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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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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2 年 03 月 27 日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43–46
共 4 條
第 43 條
開啟 ›
船舶遭遇特殊海難之呼救作業程序,依商船及漁船特殊海難求救作業之規定。
第 44 條
開啟 ›
海上漂浮中之艇筏、固定或漂浮中之平台、水上飛機或遇難墜海之航空器,有關海難之救護,準用船舶之規定。
第 45 條
開啟 ›
船舶遭遇海難,發現放射性物質時,應協同原子能
主管機關
處理。
第 46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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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營海難救護業之設立及標準
§ 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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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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