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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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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1 年 09 月 04 日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
共 3 條
第 1 條
開啟 ›
本辦法依商港法
第三十六條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開啟 ›
本辦法所稱海難,係指船舶擱淺、沉沒、碰撞、失火、爆炸、洩漏或其他有關船舶、船員或旅客之
非
常事故。
第 3 條
開啟 ›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商港區域及商港管轄地區。
下一章 →
第二章 (刪除)
§ 4–13
回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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