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應由飛安會函送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公司之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航空器製造國、罹難乘客之國籍國及其他參與調查及提供支援國之權責機關參考。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第六章 附則
§ 23–25共 3 條
本規則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檢察官之偵查權責者,飛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
為整體調查作業需要,飛安會得會同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交通部等與調查作業相關之機關訂定作業協調文件。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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