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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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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1 年 07 月 06 日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7–18
共 2 條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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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播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適時據實傳播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實者,中央氣象局得依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 18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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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警報特報及報告
§ 9–16-1
回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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