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省級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社福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其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社福法人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