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法人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規定了社福法人會計記載的相關要求,其中提到記帳數字應適用阿拉伯字,但必須以本國文字為主。若有特殊需要必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仍應以本國文字為準。根據最新的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資料,這樣的規定旨在保障社福法人會計記載的準確性和透明度,防止因語言使用不當而造成解讀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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