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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一節 通則

§ 5–73

5
  1. 社福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
  2.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7
  1. 社福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