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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一節 財務報告內容

§ 19–213

19
社福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如附表一)。 (二)收支餘絀表(如附表二)。 (三)淨值變動表(如附表三)。 (四)現金流量表(如附表四)。 (五)附註或附表。 二、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0
  1.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2. 前項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
21
  1.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允當表達社福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2.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者,應於改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