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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允當表達社福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2.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者,應於改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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